破产还债程序如下: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织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织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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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保证胜诉后可以依法受偿;其次,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债权人胜诉,判决书生效后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到期的债务应当偿还。如果遇到欠钱不还,首先应当准备起诉状,起诉状中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提出自己诉讼请求,并阐述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应当组织相关证据,如双方之间关于借款的合同、借款时出具的借条等,准备好上述内容后可以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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