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张未签合同二倍工资需要掌握事实劳动关系证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主张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关键要有余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主要依据: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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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补订,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个月未签订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未签订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诉讼时效为1年,劳动者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适用特殊时效,即该1年起算点是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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