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的专用权,也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以获取报酬。各国对商标权的保护期限长短不一,但期满之后,只要另外缴付费用,即可对商标予以续展,次数不限。商标保护是由法院或行政机关来实施的,在大多数制度中,法院和管理商标的行政机关都有权制止商标侵权行为,一般而言,法院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从广义上讲,商标对商标注册人是一种奖励,使其商品或服务获得承认和经济效益,商标也鼓励创作和积极的态度。商标保护还可阻止诸如假冒者之类的不正当竞争者用相同或相似的标记,来推销低劣或不同的产品或服务。商标制度能使有技能、有进取心的人在尽可能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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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如下: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按规定要求驰名商标保护;申请相同或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复制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申请不同或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复制或翻译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有: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而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有如下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其专用权,则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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