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是平均的,但是生活条件不一致的,经各方协商,可以不均等承担。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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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指子女、孙子孙女等晚辈在物质和生活上对父母、祖父母和其他长辈的照顾和帮助。赡养人应当履行经济供养、日常生活照料和精神抚慰、照顾老年父母特殊需要的义务。因此,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赡养、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料。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其父母有权要求赡养人支付赡养费。
赡养父母的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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