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恢复和补偿功能所需的医疗康复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者参加合作医疗的,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二)属于本条前项以外情况的在业残疾人,由其与所在单位按双方的约定办理;(三)未就业的残疾人,由其法定扶养人所在单位按职工家属享受医疗费待遇的规定办理;(四)属于本条前三项以外情况的,由本人家庭承担;确有困难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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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负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为了做到公正、客观,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对于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费用,原则上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同时,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项目名称、材料、性能、质量和参考价格,并制定相应的安装程度等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管理规定进行安装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工伤基金支付的费用标准要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超出部分不能由工伤基金予以报销,由工伤职工自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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