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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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限期拆除的限期在现行的建设行政法律法规中未作明确的规定,但其拆迁程序依次是:立案、调查、决定(此环节需要告知和听证)、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下面是详细程序及需要注意事项。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需要注意有权立案的行政机关有 1、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负责城市里的违章建筑 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就是城管,如果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比如北京,可以认定违法建筑 3、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认定和管理。除了上述部门,其他部门都没有权利查处违章建筑。国土局或者国土所、住房和城乡局、房管局等无权查处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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