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暂行规定》的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均应立卷。”这就说明,申诉权人提出申诉时,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都应采取文书形式立案。至于申诉立案得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不应过于苛求。只要初步确认申诉人具备申诉主体资格,在法定期限内,具状提出一定理由。管辖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即应予以立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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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申诉立案条件是: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定罪量刑证据不真实、不充分的,应当依法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刑事申诉立案条件为: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定、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予以排除,或证明原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审判公正性的;5、审判人员的审理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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