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调动岗位,变相降工资,如果收集到证据之后,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而提出辞职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 2、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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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是否有经济补偿需要根据辞职的具体情形判断。若用人单位存在一定过错,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未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等等,法律会赋予劳动者单方面的合同解除权,此时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辞职是没有赔偿金的。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那么就要依法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按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则单位要继续履行;劳动者没有让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没办法再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就要给劳动者支付适当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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