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二、 1、应提交能够证明身份的有关证件及婚姻证明。对自己提出的理由及事实依据,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 2、当事人如不能亲自出庭参加诉讼,可委托中国律师或在中国的近亲属代理参加诉讼。授权他人代理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详细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授权委托书应提交中文本)。授权委托书等诉讼文书应经本人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或直接经中国驻该国使馆证明后,方具有效力。三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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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根据情况不同适用不同国家法律,因此程序手续要视所适用的国家法律而定,双方协议离婚时,可以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若没有选择,则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再没有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的法律。
华侨在中国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居住地法院以必须由结婚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结婚地或者一方在中国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居住地国法院以必须由国籍所在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事人一方在中国的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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