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没有通过法定程序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之前,即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但是,有三种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一是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二是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是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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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以后,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原告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停止执行。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是可以裁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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