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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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立案追诉:1、致使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2、致使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3、导致人员重伤或死亡;4、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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