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证明机构:来沪从业护工的《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由护工工作所在医疗机构执业地点的区县卫生局指定的区县卫生监督所出具。 (2)所需材料:护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护工上岗证原件和复印件、中介服务机构执照复印件、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护工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中介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盖章后的《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原件。 (3)办理流程:办理《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时,由护工本人将相关材料提交到护工工作所在医疗机构执业地点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鼓励由中介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为护工集体办理灵活就业证明。集体办理时,无须提交护工身份证原件和上岗证原件,由中介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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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条件 本市持有《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卡》(以下简称《证明卡》)的失业人员通过社区劳动组织就业、用人单位灵活性就业、自主就业等三种非传统就业方式工作取得报酬,并符合相关认定条件的,均可到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办理灵活就业认定。 二、申请材料 1、统一格式的《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申请表》 2、统一格式的《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及收入证明》 3、申请者本人的《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内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卡》) 4、与用人单位、社区劳动组织或雇主签订的劳务协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上海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可以由其自行在社保经办机构处进行登记,然后每月按照规定的额度进行缴纳。《社会保险法》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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