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不发工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处理完毕的。 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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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投诉到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时间一般是五个工作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受理,处理的时间一般会在六十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成。但如果遇到情况比较特殊的可以适当的延长,但也是不会超过九十个工作日。
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劳动者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或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及时立案。并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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