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即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又反悔,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搬迁的,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处理;未达成协议,也未进行裁决的,不能实施强制拆迁。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5)只有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才能作出强制拆迁的决定,并发出强制拆迁的命令与公告。具体事宜,可责成有关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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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实施改制方案要注意的问题: 1、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重组改制过程中,处理亏损企业或不良资产时不能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2、妥善安置企业人员。国企的领导干部如何安置,职工是买断工龄还是补偿后下岗或分流到其他企业,这要充分考虑实际,否则很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制定和实施改制方案需要注意的问题:在国有产权持有人主持重组的前提下,方案要充分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利用外脑制定方案;坚持依法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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