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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的判定

2023-02-27 15: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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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2-27 回复

专业分析:

一、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由此可知,该法并未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和出租,而房屋是固定于土地的地上物,房屋的流转势必会造成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即使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如果受让人为农村村民,只要出让人和受让人除买卖房屋占有的宅基地之外,没有其他宅基地,房屋买卖就不违反“一户一宅”原则,应当认定有效。如果受让人为城镇居民,其虽然不能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是宅基地可以被征用为国有土地,只要受让人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可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此前提下也不能认定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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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农村房屋买卖的有效条件: (1)购房者主体资格合法。 (2)售房者的主体资格合格。 (3)购房者应当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4)买卖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

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可以在本村范围内买卖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 1、出卖人和买受人必须是同一村的村民; 2、买受人必须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标准; 3、所买卖的房屋必须建造合法、符合当地标准; 4、买卖行为必须报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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