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交通肇事罪要按刑事诉讼的程序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具体包括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期限和侦查期限、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期限及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期限等。(1)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阶段:《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已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3)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4)法院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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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以及刑诉法有关规定,交通肇事罪逃逸的羁押期限最长可达七个月。对于一般刑事案件羁押期限为两个月,案情复杂可延长一个月,如果案件处于偏远地区且重大复杂,延长后仍不能终结侦查的,可以再延长两个月。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徒刑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如果交通肇事逃逸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羁押期限最长15天,被处以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最长可达37天。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拘留不超过15天。《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包括提请逮捕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7日。一般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到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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