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针对民法中收养孩子的收养办法要怎么规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自《民法典》颁布施行后,收养子女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收养人收养子女需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达成收养协议,有公证需求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子女还需要到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
收养人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下的5个条件:1、收养人没有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2、收养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收养人并未患在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子女的疾病;4、收养人不存在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