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离婚的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权利是平等的。当事双方都有为自己辩解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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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离婚时辩护人写答辩状的规定是:写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基本情况;根据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写明自己的答辩意见;法律规定其他需要包含的内容。
离婚原告应按下列方式答辩: 1、依法应在合议庭允许的答辩时间内进行答辩; 2、就案件争议所涉及的事项进行陈述; 3、有证据的应当及时进行举证证明; 4、向合议庭出示的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争议焦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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