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第1款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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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一般这样处理交通事故: 1、接到当事人报警之后进行记录并出警; 2、处置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现场,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取证; 3、认定事故责任,向当事人送达《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流程如下:1、接到当事人报警之后进行记录并出警;2、处置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现场,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取证;3、认定事故责任,向当事人送达《事故责任认定书》;4、损害赔偿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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