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按规定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论证、项目选址或者项目申请的必备内容。对没有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或者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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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设防要求是指经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审定的,对建设工程制定的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它是在综合考虑地震环境、建设工程的重要程度、允许的风险水平及要达到的安全目标和国家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主要以地震烈度或地震动数表述,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所应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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