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有权提起上诉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文件规定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及被告,无论是公民还是行政机关,对判决结果不服的,都有权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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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上诉的程序: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定、判决后,诉讼当事人不服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请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对其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上诉人必须适格。凡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都有权提起上诉。 2、上诉人所不服的一审判决、裁定,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 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4、上诉必须递交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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