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以下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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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有: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等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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