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如没有另一方在婚后向债权人做出承诺,即不会在原债务人的配偶与债权人之间产生意定之债,债权人也无法律上的根据和理由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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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在债务人具有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之相关的从权利,从而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
夫妻个人债务的法律规定的情形有: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偿还的债务,但双方以逃避义务为目的的不予准许;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亲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 (7)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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