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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中之重,其标准是根据上一年度的人居可支配收入以及人均消费支出来确定的。
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同行业人均收入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事故地上年度六个月人均工资标准来计算。 8、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补偿20年,六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五年。 9、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1、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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