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奖励或者报酬给付的方式和金额,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无约定或者规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所发奖金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二)专利实施后,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从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一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三)专利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应当在获得转让、许可收益后三个月内,从收取的转让费、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报酬可以采用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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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设计人奖励报酬的规定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单位的,发明人和设计人有权获得奖励和报酬;发明人和设计人可以通过与单位签订合同的方式约定奖励和报酬,单位也可以在其规定中规定奖励和报酬的获得;合同和单位规章没有规定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发明人和设计人奖励和报酬。
合作发明创造和委托发明创造权利归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发明创造和委托发明创造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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