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缴纳分为五种情况: 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关于这里的指定的期限,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指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金缴纳时间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3.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期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这里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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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有下列缴纳方式: 1、限期一次缴纳。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 2、限期分期缴纳。适用于罪犯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情况。 3、随时追缴。 4、强制缴纳。适用于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的。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罚金有下列缴纳方式: 1、限期一次缴纳。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 2、限期分期缴纳。适用于罪犯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情况。 3、随时追缴。 4、强制缴纳。适用于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的。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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