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服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作为工伤职工,只能配合人社局,积极应诉,用事实、证据回应用人单位的主张。工伤职工还需做好长期诉讼的心里准备,防止用人单位穷尽法律手段进行恶意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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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具体情形有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等。
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包括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以及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等。因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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