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医疗纠纷案件怎么进行举证?,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医疗纠纷进行举证需要患者提供证明就诊事实、损害后果以及损害程度方面的证据,如挂号证、收据、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鉴定报告。 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的关系: 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医疗损害的外延明显大于医疗事故,是“属”概念,二者构成“真包含关系”。但是,医疗事故是一种医疗损害,与医疗损害具有相同的属性和内在的联系,因此不应当将它们完全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不应该认为它们是毫不相干的两回事。 (一)医疗事故在医疗损害这个统一体中,与非医疗事故构成矛盾关系。 非医疗事故的外延,在逻辑上完全排除了医疗事故的任何情形。也就是说,在医疗损害中,要么是医疗事故,要么不是医疗事故。而在非医疗事故中,根本不存在医疗事故以外的、被假以“医疗过失”、“医疗过错”、“医疗差错”、“医疗损害”之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由于过失实施了错误的医疗行为,造成患者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的情形。 所以,避开医疗事故,并以此类说法为由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的做法,有悖于《条例》和《通知》的原则,有违于法制的统一。 (二)只有在处理因医疗事故争议引起的赔偿纠纷时,“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才具有实际意义。 (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以外的医疗损害,以及由于违约给患者造成的不利后果,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此时,赔偿义务人不能以“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作为拒绝给付的法律依据。
首先,患者(原告)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患者(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患者(原告)用门诊或者住院病历、检查诊疗报告单、诊断结论等就可以证明。故事故发生后,患者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医方要求复印病历、保存第一手资料。其次,医疗机构(被告)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这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最后,如果医疗机构(被告)拿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并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证明不了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人民法院就会依照法律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推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被告)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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