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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由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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