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遵循从宽处理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则根据具体案件确定。根据这一原则,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原则上不应判处法定最高刑,在具体量刑时一般应将未成年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龄犯罪者与已满16周岁不满 18周岁的高龄犯罪者区别开来,在同一年龄段内的犯罪,在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一般也要体现不同行为人年龄上的差别。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体现和实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从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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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第二,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刑罚;第三,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犯罪实行分案处理、分别关押、分别执行;第四,对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违法的未成年人实行教化,避免其走上违法之路。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对未成年人的处罚适用的原则是比较多的,包括从宽处理的原则、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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