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所谓的“免费”只是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所采取的一种营销手段,属于商家经营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能因为是免费赠送而忽视了产品应有的性能和质量标准。因此,“免费”不能成为商家减轻法律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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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6、求教获知权。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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