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未来发生纠纷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而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前期做适合的股权结构设计是非常必要的,股权基于股东的出资产生,股权的权能分为表决权、分红权、优先认购权等等,其中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最重要的就是表决权,所以为了能让有能力的人主导公司的经营管理,在股权设计上需要让该股东掌握表决权,我国公司法规定,占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也就是67%以上的股东可以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所以公司的实际管理者最好占有公司67%以上的股权,当然如果一个不好出资67%也可以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约束其他股东如何行使表决权。当然,公司法也规定了章程优先的原则,即便是四名股东出资数额相等,也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分红权可以大家均等,但表决权可以有实际进行公司运营管理的股东持有67%以上,总之办法很多。此外,如此设计并不能完全避免纠纷的产生,只能在产生纠纷的时候通过法律程序可以保障公司的控制权不会旁落,进而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不会因公司内斗而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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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就可以达到绝对控股。控股权是控制了公司的发展战略、营业方针等,简单说控制了董事会。控股权有相对控股权和绝对控股权。绝对控股权是指控制了一家公司50%以上的股权。相对控股权则要视不同的公司而定,是指控股权股东拥有相对多数的股权,在一些股权比较分散、散户较多的公司,有时20%就能达到控股权。在一些股权相对集中的公司,30%也未必能控制公司。从统计学的经济成分而言,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这种绝对控股模式虽然可以增强管理监督力度,但同时对公司业绩的提升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法人是具有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为股东,不得持有公司股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他们可以担任股东的董事长和执行董事,也可以担任非股东公司的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股东,其持股比例没有法定限制,可以是任意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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