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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全部财产、账册及其他有关资料; 2、实施财产清查、清理,编制财产清查清册,调整会计账务,编制财产清查资产负债表,并过渡为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 3、落实其债权、债务,依法收回企业债权,确认债权人债务; 4、依法界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数额; 5、进行财产评估,确定其评估价值,并据以调整会计账务; 6、依法进行清算,编制有关清算资料,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破产财产处置原则; 7、依法进行财产变现债权清偿,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处理善后工作。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或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1、成立清算组,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3、召开债权人会议; 4、确认破产财产; 5、确认破产债权; 6、拨付破产费用; 7、确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并进行清偿; 8、破产清算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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