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设计变更。1983年8月《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10条曾经规定:属于包干范围以外的设计变更,可对合同工程价款进行调整。我国《合同法》对此则没有作出专门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即工程的设计变更主要有: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数量、规格;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改变有关上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发生设计变更时,可以按下列办法调整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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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一般指的是: 1、合同中所列出的工程项目中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但不包括工程量计算的偏差); 2、取消合同中部分的工程细目的工作(被取消的工作继续由业主或其他承包方实施者除外); 3、改变合同中某项的工作性质、质量要求及种类; 4、改变工程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 5、改变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须的种类的附加工作; 6、改变本工程部分规定的施工时间安排等,包括有关规定的施工顺序等等。
工程变更,一般指的是: 1、合同中所列出的工程项目中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但不包括工程量计算的偏差); 2、取消合同中部分的工程细目的工作(被取消的工作继续由业主或其他承包方实施者除外); 3、改变合同中某项的工作性质、质量要求及种类; 4、改变工程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 5、改变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须的种类的附加工作; 6、改变本工程部分规定的施工时间安排等,包括有关规定的施工顺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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