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领取各地市月标准不同,要咨询当地社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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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该领取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下岗几年的居民一般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将劳动者的失业情况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劳动者一般应在六十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并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失业金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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