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妇女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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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具体的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犯强奸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有下列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强奸妇女、幼女情节恶劣;强奸妇女,多人强奸幼女;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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