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非法拘禁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年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则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是共同犯罪,其它的人要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就要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不报检察院是不行的。 法律链接:《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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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报案后不可以撤案。因为非法拘禁属于公诉案件,是否撤销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如果具有下列情形,公安机关可以撤案: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非法拘禁报案后不可以撤案。因为非法拘禁属于公诉案件,是否撤销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若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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