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对于企业借款合同效力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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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个人的合同,如果具备下列条件的,是有效的: 1、由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 2、当事人协商一致,表意真实; 3、内容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 4、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他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间借款合同只要是各企业间自愿签订的,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的就是有效的。如果存在以下情况的,则是无效的: 一、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三、借款行为违反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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