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强制报废?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4]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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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的标准规定:大型或中型营运客车的报废年限为十五年;其他小型和微型的营运客车的报废年限为十年;如果是营运客车与非营运客车相互转换使用,非营运客车也按照营运客车的报废标准,报废年限均为十五年;非营运客车转为营运客车的,报废年限缩短到十五年。
1、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这类车型没有明确的报废年限,直到不能再通过年审就会被强制报废。不过,但车辆的里程数达到60万公里后,就会被引导报废。当车龄达到15年后,年检由一年一检变成半年一检。 2、出租车的报废年限为8年; 3、旅游、公路客运车辆为15年; 4、微型载货汽车为12年; 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为15年; 6、半挂牵引车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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