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中。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赔偿项目: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的保险赔偿项目: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上述第(一)项外,还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保险赔偿项目: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除第(一)项费用外,还增加: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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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理赔的具体流程为: 1、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认真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并签章; 2、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损坏车辆所在地点,以便对车辆查勘定损; 3、对财物损失的赔偿需取得相应的票据、凭证。
1.投保人将修理厂的发票,明细清单,定损单,行驶证,保险合同交给保险公司;2.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之后,保险公司应在十日内支付保险赔偿金;3.领取理赔通知单,领取保险金;4.如果保险公司在两个月内拒绝出个理赔通知单,并在两个月内不予赔偿,投保人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或车辆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5.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的有关保险事故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向投保人出具证据清单并签字盖章;6.保险公司出具拒绝理赔通知书;7.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或车辆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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