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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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证明的书写如下:身份证编码、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等信息;姓名与录取通知书一致,否则不予入户;户口迁移证上的各项不得涂改,字迹清晰、明确;户口迁移证上除各省的公安厅户口专用章以外,还必须加盖迁出地公安局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收取后,务必妥善保管。
申请人的信息应该填写你的姓名,性别,年龄,结婚时间,家庭户口地址,户口性质,身份证号码,然后迁移人与申请人的关系应该是你的信息,夫妻你的名字你的原户,所在地户口性质,下面的表格迁移人家庭情况,就是你现在娘家的家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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