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要如何上户口? 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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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抱养小孩需要:必要材料:单位证书、个人申请、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办理手续:领取证明表一式两份,逐级审核后报区计划生育局审批;必须符合收养条件。
抱养孩子的条件如下:抱养人没有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抱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抱养人没有身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孩子的疾病;抱养人需要年满30周岁;没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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