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设立依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成立流程: (1)需准备的材料: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八)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九)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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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不得在不利合伙时退伙。 (3)退伙需提前1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清算。 (5)在不利合伙时退伙或者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而退伙,而给合伙造成损失的,由退货人进行赔偿。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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