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问题退货,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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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涉及的法律问题,《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冲突,根据《公司法》第46条、第108条,董事会具有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而且此种解聘并无解除理由法定或者解除理由正当的法律限制。 依据公司法解聘并不等同于劳动法意义上的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解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还需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质量问题没有30天退换货的法律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的7天之内有权退货,且不用说明退货理由,但是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也有限制,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支持无理由退货,像鲜活容易腐烂的商品、拆封的录像制品、定做的商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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