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的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以收货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是根据合同履行事实来确定的;要求证明在收货地居住是证明原告所在地。二者管辖依据不同,个人认为,法院的要求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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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一般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因合同产生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先行沟通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有关机构予以调解;调解不成,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或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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