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约定利只要超过24%的,同属于“高利贷”范畴,不受法律保护,但年利率超过24%至不超过36%的,是个缓冲地带,属于自然债务,定义为“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请求强制执行的债务(赌债也属自然债务)”,也就是说出借人要求法院确并要求按超过24%至36%之间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已经按该利率实际支付了利息的,对超过年利率24%至36%的部分,亦不能请求法院予以归还。而对年利率约定超过36%的,法律规定为无效条款,即法律是禁止的,即使借款人实际支付了利息,对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也可要求出借人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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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借款利息,只要约定借款利率不高于年利率24%,是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 在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溥,私人借款及利息的纠纷比较多,例如: (一)当事人口头约定借款及利息,当借款人到期不自觉清偿时,贷款人一般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借款及利息的事实,导致诉讼后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书面约定借款但没有约定利息,一般情况下法官都认定不支付利息。 (三)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年利率的36%。这种情况下,法院对于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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