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的赔偿方式: 1、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 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属于物之失去控制,与之相适应的最好赔偿是返还财产。 2、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 查封、扣压、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财产已经拍卖的赔偿。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财产实行违法强制措施后,如果对财产已经进行了拍卖,原物已经不存在或已为他人所有,恢复原状已不可能,便应给予金钱赔偿。对已拍卖财产的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是给付拍卖所得价款。 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害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所谓“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商店、公民等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 5、财产权其他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现有财产的必然减少或消灭。其次,除直接损失外,可预期利益、间接损失都是相对人未实际取得的利益,不能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是无法实际取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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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方式主要是支付赔偿金,另外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除了这些之外,其余的都不属于国家赔偿的方式。消除影响,不属于赔偿方式,属于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方式有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由于国家的机构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或者失误导致当事人的身心受到伤害的情况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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