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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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离婚诉讼当中的借款是用来给孩子治病的等这些状况,视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是个人借款是为了应付这场离婚官司,总之是没有用在关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这件事情上的都属于个人债务,由借款方承担债务。
属于个人债务的由欠债方自己承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一方欠债,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由欠债方自己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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