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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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非法拘禁,造成伤残、死亡、精神障碍;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犯非法拘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进行立案: 1、非法拘禁连续拘禁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累计三次或以上对他人进行非法拘禁; 3、实施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等; 4、导致被拘禁人因拘禁伤残、死亡、或者出现精神失常的情况,可进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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