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退休】《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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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全民所有制群众团体的职工,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可以退休: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周岁,累计工龄已经在十年以上的可以退休。经过医院的鉴定,男方已经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年满五十周岁的,应准予其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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